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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蜂鸣《争画》被侵犯著作权 维权获赔5万
发布时间:2012-04-12 浏览量:

    2010年6月4日从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获悉,青州市籍作家冯蜂鸣所著《争画》一文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于长治在《中国文化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于长治、天人古今编辑部、东方艺术编辑部等三侵权人赔偿人民币3万元,人民教育出版社支付作品使用报酬2万元。日前,青州法院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作品遭“克隆”

  冯蜂鸣创作的《争画》一文,在中国作家协会、沈阳市文联发起的“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龙海杯散文大赛”中获一等奖,1994年2月大赛组委会向冯蜂鸣颁发了获奖证书。1994年4月27日《中国文化报》全文刊登了该获奖作品,作者署名为冯蜂鸣,全文约1500字,该文讲述了毛泽东、齐白石、郭沫若三位名人争一幅“废画”的故事,展现了三位名人高尚的道德修养。《读者》在1994年第九期以《争画记》为标题全文转载了《争画》一文,作者署名为冯蜂鸣。

  1999年底,于长治撰写《毛泽东与齐白石》一文,后将该文稿投递给了天人古今编辑部,《天人古今》杂志于2000年2月刊登了《毛泽东与齐白石》一文,作者署名为于长治。《毛泽东与齐白石》一文与《争画》一文在人物、故事情节、语言表达方式上等均基本相同。东方艺术编辑部在其《东方艺术》杂志2000年第3期总第39期第14页转载了《毛泽东与齐白石》一文,作者署名为于长治。人民教育出版社在其2002年、2003年九年制义务教育小学教科书《语文》中选用了《东方艺术》杂志《争画》一文,作者署名为于长治。在得知冯蜂鸣主张权利后,人民教育出版社修改了教科书,现已停止使用涉案作品。

  判赔5万元

  冯蜂鸣为维权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6月2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于长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文化报》刊登道歉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于长治赔偿46640元,天人古今编辑部赔偿23320元,东方艺术编辑部赔偿23320元,人民教育出版社赔偿23320元,上述共计116600元。于长治、人民教育出版社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长治、天人古今编辑部构成侵权;东方艺术编辑部作为东方艺术的出版单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构成侵权。人民教育出版社作为出版单位,从合法刊物上选用作品,应视为已经尽到了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对于其使用侵权作品的行为,无须向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应支付相应报酬。根据冯蜂鸣创作的《争画》一文的字数和发表时间、小学《语文》课本的发行范围、人民教育出版社对侵权作品的使用时间酌定冯蜂鸣作品使用报酬为2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潍坊中院作出的判决于长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文化报》刊登道歉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变更于长治、天人古今编辑部共同赔偿冯蜂鸣人民币15000元,东方艺术编辑部赔偿冯蜂鸣人民币15000元,人民教育出版社支付冯蜂鸣作品使用报酬人民币20000元。(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