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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拍剧著作权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4-01-28 浏览量:

    2005年,电视剧《仙剑奇侠传》创下高收视率;7年后,3家合拍公司却因版权之争闹上法庭。日前,这起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上海一中院认为,唐人电影有权以每集2000元的价格回购 《仙》剧的著作财产权。

  2003年,唐人电影、上海益通、北京永遇乐决定拍摄《仙》剧。由于唐人电影注册于境外,为让《仙》剧能以国产剧形式报批,3家公司特别约定唐人电影永久拥有《仙》剧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一切版权及所有版权收益,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由上海益通和北京永遇乐拥有;7年后,唐人电影可以每集2000元的价格购回该剧中国大陆地区版权。

  2012年3月,唐人电影打算购回《仙》剧版权,便向益通公司汇款6.8万元。然而,上海益通将钱返还唐人电影,并称与后者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唐人电影于是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后,上海益通提出上诉,理由是“唐人电影系境外公司,并非适格签约主体”,协议应属于无效。

  【法官说法】境外公司参与国内电视拍摄,所签的合同是否无效?主审法官介绍,《仙》剧合作3方的目的是进行涉案电视剧的创作、拍摄并对涉案剧的著作权作出分配,合同目的本身并不违法,也不属合同法所规定的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