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版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宁波市版权协会(Copyright Society of Ningbo)
第二条 宁波市版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市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版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人员、组织自愿组成的非经营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致力于版权保护,引导会员依法管理、保护、运用版权、提高会员开展版权工作的水平,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打击侵权盗版,扶持正版出版物生产、制作、传播和发行;发展和繁荣版权产业,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委宣传部(市版权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甬江大道2660号A5幢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做好会员企业的版权作品登记初审和补助发放。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研究著作权法律法规、办好会刊,加强学术交流;
(二) 协助或代理会员处理版权纠纷,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 收集、反馈版权信息,举报盗版行为,协助会员和有关部门开展反盗版工作;
(四) 为会员和有关部门提供材料、咨询等各项服务;
(五)接受国家和省各版权保护组织的委托,完成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是指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依法设立、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与版权产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
(二) 个人会员是指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具体从事文学、艺术、科技、设计、传媒工作的作者,以及知识产权界知名专家学者、从事司法,版权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放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商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经2021年9月16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