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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子军”版权受侵 冯远征代岳父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2-04-18 浏览量:

   《红色娘子军》故事感动过无数中国观众,作为《红色娘子军》电影故事的作者,梁信委托女儿梁丹妮、女婿冯远征将多次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中央芭蕾舞团告上法庭,称双方在1993年签署的著作使用权协议已在2003年终止。而中芭在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演出,构成侵权行为。16日,冯远征和梁丹妮在北京召开了梁信《红色娘子军》著作权诉讼案说明会。

  冯远征

  梁信 律师

  要求一年10万补偿

  冯远征表示,最初他们并不希望将这个事情诉诸法律,希望通过北京市版权局调解,但整个调解过程中,中芭始终坚持不会为《红色娘子军》的著作权支付使用费,“逼不得已走到法院”。冯远征还提到,“有一个细节坚定了我帮老人做这个事情,现在不管是电视上播出的《红色娘子军》,还是报纸上报道的,只要看到,老人就马上换台,不看。对于一个87岁的老人来说,他感觉到自己不被尊重,不愿意看自己创作的作品了。”冯远征还提到,对于之前中芭的侵权行为,他们希望得到1年10万元的补偿。

  梁信

  书信中写10年期限

  1960年,梁信创作完成了《红色娘子军》的文学剧本,并在1961年由天马电影制片厂(现为上影集团)拍摄完成并公映。1964年,中芭在没有告知梁信的情况下将该剧改编成了芭蕾舞剧。鉴于当时并无相应法律,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任何协议。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1993年,中芭为恢复该剧的演出,和梁信签署了一份十分简单的协议,中芭一次性向梁信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报酬5000元,但是对使用权期限没做规定,只是在双方通信中写到了10年的期限。但中芭则认为拥有永久使用权,即梁信先生在世期间以及去世后的50年内的使用权。

  律师

  会保护作者的权利

  律师表示,如果原告梁信一方的证据被采信,他的著作权应该得到维护,但是,维护权益有时效期。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能只支持他两年的保护,如果按照他们说的1年10万元,可能最多也只能获得20万元的侵权赔偿。并且《著作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赔偿不超过50万元。

  律师称,法律规定任何合同只要没有“永久”的字眼,有效期最长只有20年。而书信中所提到的10年期限,也可以成为对合同的补充。并且当下,如果法院对证据合同采信,但合同规定内容模糊,法官一般会保护作者的权利。

  据冯远征透露,中芭在回复北京市版权局的信函中提出,“《红色娘子军》并不适用《著作权法》”。作为特殊时期革命样板戏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和现在商业运营模式下的演出剧目性质完全不同。对此,律师表示,如果演出方是免费演出,法官可能也会考虑相关因素。 据《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