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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集协未获授权卖版权 KTV免于赔偿
发布时间:2012-04-28 浏览量:

    在没有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中国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嘉乐迪公司签订合同,允许使用相关音乐作品,被起诉到法院。昨天,市中院缺席判决音集协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嘉乐迪从音集协获得音乐作品使用权

    2009年至2012年,宁波嘉乐迪公司与中国音集协签订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合计86万元,取得了许多音乐作品的使用授权,使用期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这些音乐作品中,有上海水田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该死的温柔》、《斯琴高丽的伤心》、《犯错》等41首音乐作品。

    音集协在其网站中明确说明,依据协会与使用者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协议》,KTV经营者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后,在许可使用期间以约定方式使用作品时,如果有非会员单位音像权利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KTV经营者的情况,由音集协负责协调解决。

作品著作权人:授权未经我的允许,是侵权

    水田公司发现嘉乐迪未经自己允许播放相关作品后,将嘉乐迪和音集协一并告上法庭。

原告表示,被告嘉乐迪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原告同时认为,被告音集协没有取得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的授权,擅自对被告嘉乐迪公司进行授权许可,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授意嘉乐迪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原告权利行使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音集协:是无因管理,只需把使用费返还给原告

    嘉乐迪表示,音集协在和自己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时,未能向嘉乐迪公司提供音集协管理范围内的作品清单。

    出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赖,嘉乐迪并不知道涉案音乐作品未在音集协的管理范围内。故嘉乐迪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音集协辩称,其对原告的涉案音乐作品实施的是无因管理行为,其只需将因代管原告的作品向被告嘉乐迪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返还给原告即可。

    宁波市中院: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

    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应综合考虑涉案41首音乐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被告音集协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市中院昨天作出判决:因被告嘉乐迪在本案中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对原告要求嘉乐迪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被告嘉乐迪立即停止使用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41首音乐作品。被告音集协立即停止许可被告嘉乐迪使用涉案41首音乐作品的行为。音集协赔偿原告水田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包括诉讼合理支出)。

    法官释法

    音集协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法官认为,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的特性之一是必须具有管理的必要性。其管理的前提是如果管理人不实施管理行为,会产生本人损失这一结果,而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避免或者减轻了本人损失。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交易的对象和交易的方式。无论被告音集协是否实施管理行为,权利人都不会产生必然的损害结果。同时,被告音集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避免或减轻了权利人的损失。

    在不一定产生权利人损失结果的情况下,被告音集协实施的对涉案音乐作品的管理行为,不具有必要性,不构成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