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美国的版权登记机构单一、职责明确、人员较多、登记的作品数量较大、建立了庞大的登记信息库,为版权公共服务提供了基本的数据支撑。
1710年,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版权法诞生。1790年,根据宪法授权,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目前,安娜版权法中关于版权登记和作品交存的规定仍然影响着美国版权法。
在联邦版权法制定之后两周内,美国做了第一起版权登记。最初,版权登记由美国地区法院的书记员负责办理。1870年,版权的各项职能被集中到了美国国会图书馆。1897年,美国国会图书馆成立了美国版权局,作为版权登记和作品交存机构。美国版权局的局长由国会图书馆任命,并且是由国会图书馆主管版权服务的副馆长兼任。
作为重要的政府机构之一,目前美国版权局的雇员超过500人。除了行使一般的版权管理职责以外,版权局对于国会图书馆的全部政策还起着推进作用。版权局还负责处理一般的电话和信函咨询,为美国国会的内外版权政策提供咨询,并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版权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为履行职责,版权局拥有律师团队,并拥有作者、出版者、图书管理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的专家队伍。
从1870年到现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的作品总量超过3300万件。目前每年受理的版权登记申请数量超过60万件,涉及的作品超过100万件。版权局建立了庞大的版权登记记录,并且记录了版权转让、授权和其他权利信息,这些信息向公众开放以便查询。版权局可以签发作品权属状态证明,但是需要付费。另外,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查询和复制申请人交存的作品,即申请人要求复制、律师为了诉讼目的而复制、法官在诉讼中要求复制。当然,这些查询和复制也要付费。
总之,目前美国的版权登记机构单一、职责明确、人员较多、登记的作品数量较大、建立了庞大的登记信息库,为版权公共服务提供了基本的数据支撑。比较而言,我国目前应加快登记机构建设工作,应由国家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负责版权登记和作品交存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统一版权登记工作,建立统一的版权登记信息库才成为可能。
登记程序:从提交材料到审查
要点提示:美国绝大多数法院会尊重版权局的决定。登记审查人员会重点审查申请资料中的明显矛盾之处,但是不会对申请材料作实质性审查。
在美国,作品版权人和专有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版权登记,但须提交三种材料:填写完成的申请表、不可返还的登记费、不能退还的复制件交存。版权登记的生效日期从版权局收到符合要求的三种材料之日开始,无须考虑版权登记审查和登记证书邮寄的时间。
登记申请表是由美国版权局印制的,只有这种正式的申请表才可以使用,复制的申请表是不可以使用的。按照作品种类的不同,申请表也不同,但申请表都很清楚并容易填写。缴纳的登记费和交存的复制件要与申请表相吻合,且要符合版权局登记规则的要求。
经过审查以后,对于符合要求的登记申请,版权局给予登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申请,版权局有权拒绝登记。实践中,美国绝大多数法院会尊重版权局的决定。登记审查人员会重点审查申请资料中的明显矛盾之处,但是不会对申请材料作实质性审查。
特别情况 实行特别处理
要点提示:待决案件和诉讼案件中可快速登记;尚未发表的作品可预先登记。两类特殊登记程序对一般登记程序作了制度性补充,对权利人的困惑和难点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实践中,权利人往往遭遇潜在或现实的被侵权可能,而版权登记在侵权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权利人需要一种快速和简单的登记程序,以尽快进行版权登记。于是,版权登记的特别处理程序应运而生了,适用该程序的版权登记只能运用于待决案件和可能进行的诉讼案件中。相比一般登记程序每件作品25美元至65美元的登记费,特别处理程序的费用较高,每件登记申请的特殊处理费为760美元。
2005年,美国建立了版权预先登记制度,这种制度是为了尚未发表,但创作目的是为了商业性发行的作品而设计的。如果没有这项制度,电影作品的版权人要获得法定赔偿和律师费就非常困难,因为按照一般登记程序,电影作品发表之后即公开放映之后才能进行版权登记,而电影作品在公开放映之前遭遇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发表之后进行版权登记的实践意义不大。预先登记的作品种类由美国版权局确定,并限于在发表之前就有屡遭侵权经历的作品,如电影、计算机软件和录音等。预先登记符合提起版权侵权民事诉讼前提条件的要求,对于预先登记的作品,权利人有资格获得法定赔偿。但是,预先登记不是版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明,也不能代替正式登记,预先登记后,正式登记要求在作品首次发表后3个月内完成,或者在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否则其诉讼请求将会被法院驳回。
申请人可以在美国电子版权局在线申请版权登记,申请人既可以在线申请一般的版权登记,也可以在线申请版权预先登记。在线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相应的电子作品,对于文字、录音等优先选择适用。在线登记的优势包括:费用低(最低每件35美元)、时间快、可以在线查看登记的状态、支付方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登记费)等。
笔者认为,美国版权登记程序较为简洁、方便,制度设计较为合理,两类特殊登记程序(特别处理程序和预先登记制度)对一般登记程序作了制度性补充,对权利人的困惑和难点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作品交存:既为申请登记,也为充实图书馆
要点提示:由于美国版权局隶属于国会图书馆,版权登记给了国会图书馆建立强制交存作品机制的权力。
美国版权法中有两种作品交存,第一种是强制向国会图书馆交存作品的复制件,第二种是与版权登记有关、具有识别作用的作品交存。由于一个交存行为可能满足两个目的,故两种交存往往交织在一起。
强制交存的目的是为了充实美国国会图书馆,由于版权局隶属于国会图书馆,版权登记给了国会图书馆建立强制交存作品机制的权力。根据美国法律,除了未出版的作品、在美国之外出版的作品,以及特定种类的作品(如三维雕塑作品)等之外,作品的版权人或专有出版权人,在作品出版之后3个月内,应当向版权局交存2件“最好版本”的作品复制件。未按要求交存的,版权局处以最高250美元的罚款,另加购买作品复制件的费用;对于故意不交存的,追加罚款2500美元。总的说来,强制交存与版权登记的关联不大。
为版权登记而交存有别于强制交存。在申请版权登记时,申请者必须交存作品,具体的交存要求取决于作品种类以及美国版权局的规定。出于实践方面的考虑,版权登记时,版权局允许申请者交存部分作品的复制件。此外,对于版权登记申请者来说,交存一份作品的复制件,可以符合登记和强制交存两个要求;但是,如果登记发生在强制交存之后,则必须交存另外一份作品的复制件。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选择同时登记和交存,并附带申请表及缴纳登记费。 (作者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