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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影响教师出于教学用途合理使用作品
发布时间:2013-09-06 浏览量:

    2013年8月29日达拉斯——随着教师纷纷返校,许多人都启用文学和流行文化中的例子来充实自己的标准课程。然而,这些教师在试图帮助学生的同时却可能触犯版权法。

  尽管版权体系存在针对教育用途的例外规定或是“合理使用”,但是教师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各种情况究竟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却常常无法明确区分。“合理使用”是从各种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得出的一系列标准,对于这一版权例外也需要进行一些解释。

  1923年以后出版的大多数作品都受到版权保护,但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却可用于教育或其他“合理”用途,包括“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及研究”。

  美国版权局有关合理使用的指南文件指出,“关于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可安全引用的单词、段落及注解,在数量上并无特殊规定。承认受版权保护内容的来源,并不能取代来自权利人的许可。”

  教育人士必须按照四大标准检测对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1.用途及使用的性质;2.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本质;3.所引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内容与作品整体的关系;4.使用行为对该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及价值的影响。

  就使用性质而言,教育用途符合第一条标准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都可用于教育背景下。例如,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想》演讲稿受版权保护,但教师只可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使用。所有用于课堂的作品必须还要经过其他三大标准的检测。

  作品的性质可以影响其是否可被使用。未经出版的作品不可能属于可被使用这一类别,因为这些作品的作者从未允许其作品被出版或在任何情况下被使用。这一检测标准的关注重点还在于作品是基于事实还是想象。事实无法受到版权保护,所以比起想象创意型作品,主要基于事实的作品更有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畴。

  长度也是考量合理使用的一个因素。使用片段比使用整个作品更为得当。教师可以复制短小的故事、单独章节或简短的诗歌分发给学生,但是他们却不能通过复制把其制作成自己的作品文集。教育人士和机构已经研究制定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来辅助教师,例如可使用250字及以下的诗歌,或长篇诗歌不超过250字的节选片段等。

  最后,使用行为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市场产生的影响也必须考虑在内。少数学生在课堂使用作品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已出版作品的盈利能力,但是将同样一部作品发布到网上却会影响作品的销路。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新技术正越来越成为教育的一部分,同时也给教师和学生带来新的危机。对此,美利坚大学的社交媒体中心已经颁布了指导意见和最佳实践为人们在这些新领域的活动保驾护航。

  出于安全考虑,教师可尝试为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使用获取许可或是使用公共领域作品。公共领域作品包括1923年以前出版的全部以及1923至1978年出版的部分作品。因为即便是1978年以后出版的未署名作品也受到至少95年的版权保护,而一般教育人士为使用这样的作品获取许可都将面临一定困难。

  想要规避合法合理使用风险的教育人士的选择范围也并不完全局限于1923年以前出版的作品。已有越来越多的创意作品正通过GNU通用公共授权条款(GNU GPL)和维基共享资源(Wikimedia Commons)等开源授权条款进行发布和传播。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