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是“向华盛顿进军”大游行和马丁.路德.金《我有一个梦想》演讲50周年纪念日。期间,针对马丁.路德.金后人对这一演讲极力主张版权从而限制了演讲重复播出这一情况,人们的批评意见如潮水般涌现。许多评论内容的核心点都在于播放演讲的一大段内容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以及金家族是否应出于道义考虑使这一演讲能够更广泛的为人所用(笔者仍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尽管大多数评论人士都关注的是提高公众对《我有一个梦想》这一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演讲之一的获取程度所能带来的收益,但是作为一名版权律师,笔者在意的却是此次事件中反映出的版权政策尺度问题。一个家族在演讲发布50年、马丁.路德.金去世后45年后仍把控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演讲的使用权,这样一个事实显示版权系统某处出现了严重纰漏。
在美国,实施版权保护政策的理由在于这能为作品创作和传播提供经济上的激励。但是有人真的认为如果没有版权保护的保障,马丁.路德.金就不会写下这样一篇讲稿,或是他的演讲就会失去魅力吗?他在讲稿写作或是在演讲中为回应听众需求而脱离讲稿时,显然都不是由版权可能带来的经济回报所驱动的。只有在演讲明显成为一项宝贵资产后,马丁.路德.金才在“向华盛顿进军”大游行几个月过后在版权局为演讲注册了版权。
强有力版权保护政策的支持者们通常主张,即便一部作品的诞生并未依赖版权所带来的激励,这部作品所产生的收入也会为该作者未来的创作活动提供保障。社会也会因这些技艺高超的职业作家的存在而受益。根据这一逻辑,《我有一个梦想》演讲所带来的收入使马丁.路德.金有能力撰写其他作品。但令人失望的是,金在发表这一演讲5年后便惨遭刺杀。在金在世时对他给予回报也许还算正当,不过在他去世整45年后还回报他的后人到底出于什么政策逻辑呢?
支持设立更长版权保护期限的人们在回应这一问题时会强调说,版权不仅鼓励作品创作,还鼓励作品传播。因为即便在作者去世后,仍然会有涉及作品传播的费用产生,没有版权保护,出版商就会不愿意负担这些费用。所以版权确保了这些作品能够继续为人所用。
这一论调在数字时代以前也许还有一些可取之处,不过到现在就远没有以前站得住脚了。最新证据显示,更长的保护期限并不会增加作品的可获取程度,而是会减少这种获取。所有马丁.路德.金的著作以及他所有演讲的录像,都可以最小的成本放到网络上从而让世人免费获取。
有些人辩称,马丁.路德.金作品的版税使马丁路德金基金会能够在民权和社会正义方面推行金的事业。当然,没有人会知道金是否会认可基金会的活动,不过他肯定不会赞同他的家人为控制他的遗产而争吵不休。而且,这篇演讲是那么的气势磅礴鼓舞人心,显然只有在最大范围内传播这一演讲、而不是利用其为基金会创收才能更好的宣扬民权。在任何情况下,为有价值的民间机构提供资金都不是版权的目的。如果基金会的民权和社会正义宗旨值得扶持——也许的确值得扶持——那么基金会的那些活动也应由公共基金直接扶持,而不应通过允许基金会向公众征收税费这种间接手段。
支持金的后人继续把控上述演讲的最后一个论调基于的是欧洲的道德权利传统。也就是说,作者的尊严权能够使其制止那些诋毁或贬低其作品的用途。不过金的后人在将《我有一个梦想》演讲授权AT&T用于手机广告使用时就放弃了这一论调的道德制高点。
这并不是说版权从未给作品创作带来重要的激励。不过,马丁.路德.金的后人在上述历史性演讲发表50年后仍然继续限制公众对演讲的使用、同时却授权其用于手机销售,却的确与版权是“表达自由的引擎”这一理念背道而驰。眼下这个例子就明显证明了版权保护期限着实过长,而且版权覆盖了许多无论是否受到联邦保护都会被创作出来的作品。在进行公共传播时履行通知和注册等手续将是显示版权激励必要性的一个不错的替代方案。
遗憾的是,缩短版权保护期(如今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70年)或重新履行通知和注册等新程序都不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正在进行的版权审查工作的日程表上。自《版权法案》于1976年生效以来,美国已经加入了规定版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70年、且禁止采用其他手续的众多国际协议网。因此,美国将无法解决《版权法案》最严重的结构问题,直至它从这个网中脱离。
注:本文作者为美国华盛顿特区律师乔纳森.班德(Jonathan Band)。(编译自project-disco.org)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