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 协会动态 > 行业动态
要听好音乐 先得买授权
发布时间:2014-05-21 浏览量:

    近两年,《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等歌唱类选秀节目接连涌现,为观众奉上了一场又一场视听盛宴。既让广大观众重温了经典老歌,也唱红了原创歌曲,捧热了许多优秀歌手,更使得电视台的收视率直线飙升,广告收入赚得盆满钵满,创造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然而,这些节目有时因使用或改编歌曲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卷入版权纠纷,成为节目中不和谐的音符,给权利人和使用者都带来了困扰。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版权管理力度逐年加强,音乐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渐渐被唤醒,音乐版权保护也逐渐成为电视广播等传媒机构和音乐作品权利人关注的重要议题。

    海量授权难逐一获得

    现状

    不可能做到与所有权利人单独谈判、议价、付费并获得授权。

    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表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法》所赋予其的部分权利。

    一方面,音乐作品权利人投入大量精力、金钱创作作品,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即使维权,单个权利人也不具有要求所有电视广播传播机构付酬的能力,继而影响了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优秀音乐作品的诞生。

    另一方面,电视广播等传播机构在制作节目时往往使用大量音乐作品,且制作周期紧迫,无版权预处理时间。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事后也不可能做到与所有权利人单独谈判、议价、付费并获得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表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法》所赋予其的部分权利,代表权利人与电视广播等传媒机构开展谈判,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统一向音乐使用者收取费用,再向权利人转付费用,维护权利人利益,同时也减轻电视广播传媒机构面对众多单个权利人谈判、签约时投入的巨额管理成本,从而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集体管理扫清法律障碍

    支招

    通过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协议,打包解决节目制作过程中音乐作品版权授权问题。

    还可通过与在社会上拥有良好声誉和海量数据的音乐代理公司单独签约来获得音乐使用授权。

    我国早在1992年就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并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2004年由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从立法上规范、完善了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职能,继而在2010年又出台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对付酬方式与付酬标准都做了非常详细的阐述,为电视广播传媒机构、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三方合作,提供了运行的指导意见。

    目前在国内,已有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30多家主要电视台、广播电台通过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协议,打包解决了节目制作过程中音乐作品版权授权问题,为节目的顺利制作扫清了法律障碍。除此之外,电视广播等主要使用者还可通过与在社会上拥有良好声誉和海量数据的音乐代理公司单独签约来获得音乐使用授权。

    签协议并非可高枕无忧

    提醒

    一首音乐作品在使用前首先要确认其权利人是否为该组织或公司签约会员。

    在对该音乐作品的使用方式上要严格遵循双方所签协议中的授权范围行使。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发生的一起案例:某知名音乐艺术家状告已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授权协议的某电视台,在一档热播节目中侵犯其音乐作品改编权。此事给电视广播等传媒机构敲响了警钟:即使与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或音乐代理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也不意味着音乐作品可以无条件随意使用,一首音乐作品在使用前首先要确认其权利人是否为该组织或公司签约会员,其次在对该音乐作品的使用方式上要严格遵循双方所签协议中的授权范围行使。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电视广播等传媒机构也需要加强、完善自身的版权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版权意识,将签合同、做记录两项版权基础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侵权风险,同时也可向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或音乐代理公司提供完整的作品使用记录,从而确保集体管理组织将报酬准确地转付给音乐权利人,促使集体管理组织更加权威,公平透明,使电视广播机构、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三方共同形成一个稳固、成熟、共赢的合作模式。

    (作者单位: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