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抓拍照片,是指拍摄者出于偶然因素在未做充分拍摄准备而随机拍摄的照片。例如,某位女士在街上正在用手机通话,突然发现头顶天空有一块陨石飞过,该女士本能地立即摁下手机上的相机快门,于是捕捉到了这一难得的景象并定格成画面。那么,这样的照片能够构成摄影作品吗?
是问过程还是问结果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触及了著作权法上的一个根本问题:作品的诞生,是“只问过程,不问结果”,还是“只问结果,不问过程”?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作品独创性判断的两种标准:主观主义标准和客观主义标准。
所谓主观主义标准,是指作品的独创性必须有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个人印记,如果创作意图缺失或不足,即使客观上完成了某种艺术成果,也不能认为构成了作品。例如,某人练习书法时正在喝果汁,突然剧烈咳嗽而将红色的果汁喷在面前的白纸上,结果形成了万朵梅花状的图画,这种图画即使获得了美术界专业人士的高度评价也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因为该图画的形成没有体现出人类的创造活动。
与此相反,客观主义标准则强调独创性应立足于作品本身判断,作者本身的创作意图的多少甚至有无不应该成为作品构成的障碍。例如,某人看到母鸡行走的脚印有所触动,于是将母鸡双脚涂满墨汁并使其在画纸上随意走动,最后形成了一篇画作并命名为“翠竹图”。对于这幅画作,按照客观主义,只要具备一定的艺术性,就可以构成作品。
有艺术性即可称作品
笔者认为,纯粹的客观主义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按照客观主义标准,可以推导出幼童、精神病人、梦游者所完成的事实上的动作(如涂鸦或无意识的作画)只要具备一定程度的艺术性,都可以构成作品,而这与人们对作品的认知常识显然是背离的。
例如在美国艾尔弗雷德·贝尔公诉卡塔达高尚艺术案中,一位艺术家因听到雷声受到惊吓身体肌肉产生无意识收缩形成了一条锯齿状线纹,法院最后认定这条线纹构成作品。显然,这种结果是无法令人接受的。同样,笔者也无法完全认同强调创作意图和过程却轻视创作结果的主观主义标准。这种标准在版权法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关注过程、敌视器械与技巧”的倾向。例如摄影技术产生之初,很多人反对将照片视为作品,原因在于摄影借助了器械,他们质疑,“那些摁动按钮的摄影者是创作者吗?”时至今日,大家已经知道,即使是拍摄同一个画面,不同的人用同一器械进行拍摄也会有天壤之别。同样,电影在产生之初也面临了同样的质疑,但其可版权性最终确立,正如美国霍尔姆斯大法官所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利用了机械装置,而在于我们看到了活生生的事”。
拍摄时机选取 很重要
可见,人的创造因素和机械本身性能发挥在作品中所占的地位轻重不应成为作品构成的障碍,只要有人类创作成分存在,就不应该否认其可版权性。例如就抓拍照片而言,由于很多重大历史事件或自然现象的发生往往是弹指一挥间,拍摄者往往无法预料并进行相应的创作准备,如果还进行光圈、角度、光线的参数选择,就会与昙花一现的拍摄机会失之交臂。在这种情形之下,体现摄影独创性的因素已经退居次要地位,拍摄角度、距离、光线的选取变得充满了随机和变数,但即使如此,由于表现了某种重大的历史事件或记录了某种千载难逢的自然现象,这种照片的价值是人们无法否认的。
例如,二战刚刚结束,得知胜利消息的一位美国水兵激动的和身旁一位素不相识的少女相拥亲吻,这一场景被一位摄影师敏锐地捕捉并及时摁下快门,后来成为经典作品《胜利之吻》并广为人们知晓。可以看出,猝然发生的抓拍中虽然创作意图形成的时间极短因而难以探究或者含量不足,但仍然体现出一种人类因素的干预和选择,即拍摄时机。表面看来,拍摄时机是偶然和不可捉摸的,然而能捕捉到拍摄时机恰恰体现出一种特殊的本领。
这种对拍摄时机的选取时间极短,却闪烁着人类灵感的火花和创意的光芒,体现了人的性格、情绪和审美习惯等个性化因素,因此,对于抓拍的照片,只要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同样无法否认其作品的地位。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