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发展一日千里,但版权法治追求动态平衡的初衷不变。不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经营模式多么先进,遵循《著作权法》规则,是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内的每个主体应尽的义务,因为——
百度文库,是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文档分享平台。关于百度文库经营模式是否侵权、谁该为网民阅读埋单等问题,争论之声一直未停。
今日头条,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新闻客户端。稍早前,其因未经授权使用传统媒体作品,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技术发展一日千里,但版权法治追求动态平衡的初衷不变。不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经营模式多么先进,也不论虚拟空间有多么虚无缥缈,遵循《著作权法》规则,是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内的每个主体应尽的义务。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存在差异,如何做到既有利于各方及法院裁判,又与《著作权法》“尊重智慧,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相一致,值得深入思考。对于种种疑虑,笔者尝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法律细则。
针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笔者建议:统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主观因素“知道”的内涵;确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归责原则;谨慎设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免责事由;设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披露义务;提高赔偿数额,构建合理的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完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则,等等。
目前由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成本较低但维权成本较高,直接导致诸多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怠于维权。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笔者建议设立不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首先,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权利人初步主张的违法所得有异议的,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其违法所得进行举证,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举证不能或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较弱,则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承担举证不能等法律后果。其次,当被告对涉案作品的权属提出质疑,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再次,被告否认侵权事实存在的,比如网站非己方所属、非己方经营,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执法力度加大。
依法行政,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同时,做到命令如山、许可信赖、处罚正当、给付兑现、赔偿到位;厘清文化执法与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关系,该出手时就出手主动监管,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儿少管不管;有效运行著作权案件调解、仲裁机制;逐步规范著作权审判裁量权行使;探索建立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得到执行的长效机制。
第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逐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百度早先与作家、出版商谈判时曾在沟通方面一度遭受质疑,但后来其积极探索与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的共赢模式值得赞赏。比如,在百度文库平台页面打出“诚邀版权方共创数字阅读新时代”“销售分成、广告分成多种合作模式任您选”等突出字样。
笔者认为,新媒体控制运营风险可以在多个方面有所作为,如:组建网络法律研究机构、开发版权识别系统;实行用户实名注册;采取灵活分成付费模式;抓取“头条新闻”时减少人工操作;与版权方直接签署许可协议,等等。
第四,作家、出版商、传统媒体逐步完善维权机制。
“新媒体事件”反映出目前维权机制尚存在不少问题。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维权机制,需多方共同努力。在“新媒体事件”中,各方介入维权,做了积极的探索,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组建谈判团队、积极联络著作权人、创建稿酬查询系统,等等。此外,依法组建民间著作权维权联盟,也是可以尝试的维权模式。律师(团)参与维权的形式则比较灵活,可以单独接受作家、出版商、传统媒体委托开展维权活动,也可以接受有关组织统一聘请开展维权工作。“Google图书”著作权案的“集体诉讼”模式可以参考。当然,启动我国《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共同诉讼,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反对个别机构以风险代理为名进行架讼的行为。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律师团成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