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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锁连城》与《梅花烙》 相似的是思想还是表达
发布时间:2014-07-23 浏览量:

    著名台湾作家琼瑶以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开信的形式举报于正的新剧《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从而揭开了“琼于大战”的帷幕。此后,琼瑶起诉于正抄袭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目前,这一令人瞩目的案件仍在充满悬念的审理过程当中。
  琼瑶公开信甫经公开,立刻引起网民的口诛笔伐,在一片道德讨伐之中,部分冷静的法律人士发出理性之声,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如果仅仅是情节相似而表达不同,则并不是版权法所要规制的行为,因为“一字不抄的抄袭”并非侵犯版权的行为。例如,如果琼瑶的表述是“太阳冉冉从水面升起”,而于正写的是“日光缓缓照上湖面”,则二者虽然情境相同,但表达各异,并不构成对版权的侵犯。情节虽然相似,但是却是艺术创作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例如,一般的宫廷剧必然是以皇帝为核心,设置几个妃子展开钩心斗角的剧情;一般的谍战剧也必然是以敌我矛盾为核心,设置一对夫妻或恋人开展惊心动魄的地下工作。
  乍一看来,上述辩护似乎言之有据,然而仔细思考,却发现经不起推敲。
  第一,“太阳冉冉从水面升起”的例子曲解了“思想表达二分原则”的含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并不是仅限于完全“一字不差”的完全抄袭,还包括虽然“无一字相同”,但是“实质相同”的抄袭。对于一部只有“太阳冉冉从水面升起”这样一句话的作品,其他人写出“日光缓缓照上湖面”当然并非抄袭,因为此时“日出”是思想而非表达;但是,如果对于一部作品中所有的话,他人都用近义词或者同义表达进行置换,那么,此时类似“太阳冉冉从水面升起”这样成千上万的语句就不再是抽象的思想,而是具体的表达,而使用近义词或者同义语句进行置换,其实就是逐句逐段地在“实质”抄袭他人的“表达”,属于“实质相同”的抄袭,并不能豁免自己的侵权责任。
  第二,对于文学作品的情节,并非绝对的全部应当纳入“思想”。文学作品的情节根据层次分为主线情节和展开情节。所谓主线情节,是在作品主题之下的第一层展开。例如,《基督山伯爵》为了使复仇这一主题具体化,创作了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的主线情节。显然,主线情节虽然是作品主题的具象,但是仍然属于较为抽象的范畴,因为仅凭“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这一情节,人们会联想到很多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均有类似的情节,例如风行一时的美剧《越狱》以及经典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等。显然,主线情节无法纳入作品表达的范畴,因为这种诸如“蒙冤入狱后出狱雪恨”“有情人经历磨难终成眷属”“坏蛋作恶多端终有恶报”“普通人勤奋刻苦终获成功”的主线情节,都属于作品宏大主题(复仇、爱情、善恶、奋斗)下的第一层子命题,不但为人们所熟知,也是中外作者自由创作的通用要素,因而将其归入作品的思想范畴也显得顺理成章。所谓展开情节,是指在主线情节下的第二层展开,即作者为了进一步贯彻作品主题,使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例如,《西游记》的主题是取经,主线情节是师徒四人经历千辛万苦降服各种妖怪后取得真经,而具体情节展开就是诸如“偷吃人参果”“三打白骨精”“大闹盘丝洞”等。一般认为,展开情节由于是对主线情节的展开,具有很大的创作自由度,因此除非是公认的桥段,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作作品的表达范畴。
  因此,具体到《宫锁连城》著作权纠纷案,如果经审理,《宫锁连城》与《梅花烙》中的具体的享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情节设计、人物对话等底层、展开情节实质相似达到显著程度,就仍然无法凭借“思想表达二分原则”豁免自己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