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读机内教学软件侵权案
案件回顾:外研社作为《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人。2009年7月,在北京王府井书店购买了由中山市启雅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启雅”Q11点读机一台。后发现该点读机内的教学软件系使用该社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开发制作的同步教学软件。故外研社将启雅公司和王府井书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型号点读机,并停止使用《新标准英语》学生用书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制作同步教学软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3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涉案软件的制作未经外研社许可,未支付相关费用,故该网站的相关软件构成对外研社涉案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的侵犯。启雅公司通过其涉案点读机的包装说明,指示产品用户登录其网站,并通过其网站固定链接到涉案侵权网站,使其涉案产品的用户可以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涉案侵权软件。王府井书店作为涉案点读机的销售商,并未实施侵犯涉案著作权的行为。最终,法院判令启雅公司停止侵犯涉案《英语(新标准)(初中起点)》等系列教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3万元。
点评:点读机是一个高度依赖教材的电子产品,如果教材不权威、不同步将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习,开发点读机教材软件,就需要购买版权,而购买版权也成为目前点读机厂商所遇到的最大问题。此案的判决再次明确了内容正版化是点读机厂商避免法律风险的最好方法,同时点读机的使用者是孩子,因此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本身也应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