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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互联网电视版权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1-12-16 浏览量:
案件回顾: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独占享有影视作品《王贵与安娜》、《少林寺传奇Ⅱ》、《薰衣草》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2009年推出的新产品“MiTV互联网电视机”中增加了互联网搜索功能的模块,用户在接入互联网后即可通过搜索,下载观看由“迅雷”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由“PPStream”软件提供的网络影视作品。故优朋普乐公司诉至法院称,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MiTV互联网电视机”,停止传播涉案影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法院判决:2010年10月法院认定,TCL公司、上海众源公司、迅雷公司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有合理理由知道所链接的作品为侵权作品,仍帮助被链接者实施了侵犯优朋普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8.75万元。
    点评:互联网电视是在数字化和网络化背景下产生的,是互联网技术与电视技术结合的产物。它以宽带网络为载体,以视音频多媒体为形式,以互动个性化为特性,为所有宽带终端用户提供全方位有偿服务。互联网电视机产品的出现,不仅迎合了时下消费者切实需要,而且切实推进了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的融合。此案的判决,对规范推进互联网电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