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倩体字库”著作权案
【案情】原告北大方正电子公司是“方正倩体字库”的著作权人。2008年,被告北京家乐福公司出售由被告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香皂、卫生巾等67款被控侵权产品,其中包括了使用倩体“飘柔”的24款涉案产品。北大方正电子公司遂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NICE公司从北大方正电子公司购买了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进而进行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北大方正电子公司的默示许可。在北大方正电子公司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给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因此,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电子公司的许可,不构成侵犯北大方正电子公司的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北大方正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该案是我国涉及“字库”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件,该案所涉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将字库中单字进行商业化使用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要结合侵权判定的要件予以全面考虑。所以,“字库”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既要保护汉字字库产品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又要保护汉字的语言文化传播、社会公众的选择需求自由等社会基本价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