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盖创意公司因微博著作权侵权起诉了很多企业,这些企业基本模式都是:将微博运营权外包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运营时发布的部分图片是华盖认为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广告主遂被华盖起诉。针对此类案件,笔者想分享一下自己了解的情况,并介绍一个华盖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
海量作品是否均在保护期
华盖创意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与一家国内企业联合在北京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通过授权,华盖创意公司获得了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大陆对其所有图片著作权侵权的追索权并在国内大规模展开诉讼。诉讼中,被诉方的抗辩基本集中在华盖著作权登记的有效性方面:华盖的作品均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根据伯尔尼公约,享受国民待遇在中国受到保护,但美国著作权登记机构并不审查其登记的作品是不是在著作权保护期内。
笔者去年访问美国版权办公室时也曾就此询问了其负责人,其表示,由于华盖证明权利来源的著作权登记是海量登记,也就是一次性提交成千上万张图片进行的著作权登记,其中是不是存在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者其他问题的作品,他们实际是无法查明。
对此,国内的很多法院也注意到了此问题,比如前两年,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就曾在一起案件中判决华盖败诉,但华盖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法院审理后修改了重庆高院的判决,直接判决侵权成立。该案一出,司法风向明朗,从此华盖在国内的维权基本都是顺风顺水。
图片著作权权属证据不足
但是,去年上半年,司法风向又有所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又在一起案件中因“图片著作权权属证据不足”,认定华盖创意公司无法证明其著作权,并判决华盖败诉。笔者认为,该案将对其今后的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该案是这样的:2011年,华盖公司以贵州全林房地产开发公司、贵州侨新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水锦花都》宣传册上使用了其摄影作品,侵犯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涉案图片有“Getty Images”的水印,即美国盖帝公司的署名,并由美国盖帝公司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因此,美国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故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800元。
一审宣判后,华盖创意公司和侨新公司均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侨新公司上诉时认为,涉案图片上署名的作者是摄影师Steve Cole,如果美国盖帝公司主张自己是著作权人,就必须提供其与原创作者Steve Cole之间存在《使用权许可协议》或者该图片是Steve Cole的职务作品,或者有版权登记证,但华盖公司并没有提供上述证据,故美国盖帝公司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其也不能授权华盖公司行使作品的著作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数码图片具有容易复制、存储、修改的特点,不排除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并主张权利的可能,为了平衡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侨新公司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华盖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盖帝公司系涉案图片的权利人,诸如著作权登记资料、在其他地方公开发表的证明、原创人员的授权书等。在本案中,华盖公司不能证明盖帝公司是涉案图片的权利人,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华盖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盖创意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最高人民法院以华盖创意公司不能证明盖帝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由,最终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华盖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对华盖这样拥有数量庞大作品库的公司而言,批量进行作品登记是政府出于效率考虑不得已而为之的。但华盖享受到的这种优惠待遇并不是其维权时可以减小举证义务的通行证,如果他人对其作品的权利瑕疵进行质疑并提出初步证据后,华盖公司有义务进一步举证以证明自己的权利来源合法有效。
(作者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